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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昌:漫话诗词与法律 ​
2025-04-23 13:00  

欣闻中华诗词学会法律诗词委员会成立,我想起南宋张孝祥“持身严法律,自爱比冰玉”的诗句。法律是行为绳墨,诗词是心灵律令,在追求秩序与美感的目标中殊途而同归。

诗词与法律看似分属不同领域,实则有着内在的有机联系。首要的相通之处,在于对规矩的敬畏。北宋苏辙有两句诗:“旧学诗书儒术富,兼通法律吏能精,表达的正是诗礼传家与明刑弼教的双重追求。宋代包拯、明代海瑞,既是法律人,又是名诗人。诗有格律,法有典章。格律诗讲究平仄对仗,犹如法律条文讲究逻辑结构和司法框架。唐代诗人杜甫晚节渐于诗律细的创作追求,与太史公自叙的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的观点恰是异曲同工。这种规矩意识培养的不仅是艺术创作的章法,更是从心所欲不逾矩的人生境界。

诗词界与法律界的跨界融合,是一个新鲜的文化现象。以诗心体察人情,以法眼观照世相,为法治建设注入人文温度,也为诗词创作拓展现实深度。明人杨士奇“诗书法律重老成,冰雪操持万人见”的诗句,道出了法律修养对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。司法实践中严谨务实的理性思辩,有助于克服诗词创作的浮华文风,也有助于增加诗词作品的社会责任意识。清代郑板桥写下的衙斋卧听萧萧竹,疑是民间疾苦声,正是法律职业与诗人情怀完美结合的典范。而诗人对情感的敏锐与对人性的体察,又能修正法律工作中的某种机械倾向与程序模式。这种互补共生的关系,使得两方面碰撞出更多的奇妙化合反应。

需要特别强调的是,诗词创作既要符合“惟斯法则,信如四时”的艺术规律,又要具备“不为法律缚,形骸若羁寓”的创新勇气。北宋释德洪说“句健未须缠法律,饮豪那暇较瓶盆”,明代边贡说“黄口小儿把刀笔,抹黑批丹夸法律。岂知汉吏推明经,不在区区三尺刑”,都在提醒我们不可被绳墨束缚自由的诗魂。清代袁枚说:“人生惟有梦最好,千山万山许搜讨。纵有萧何法律叔孙仪,难把梦魂管得了。”如此洒脱境界,展现的是超越形式束缚的艺术自由。艺术的发展往往需要求正容变的智慧。真正的创作自由,是在充分掌握规律后的超越。

以诗载法、以法润诗。“夫和羹之美,在于合异,上下之益,在能相济,顺从乃安,此琴瑟一声也”。诗词和法律的结合是和风细雨般的化育,而非生硬机械的捆绑。恰如晚清丘逢甲所言:治诗如治民,刚柔合乃美。出入法律中,法律为我使。站在新的历史节点回望,诗词与法律的关系也正如丘逢甲所总结的:澄观万物情,粉碎虚空理。才大心益小,意活笔不死。法律为诗词提供思想深度和社会关怀,诗词为法律注入人文精神和审美维度。

再次祝贺法律诗词工委的成立。我们期待以法律之严锤炼诗心,以诗性之光照亮法治,期待更多融合法治精神与诗性智慧的精品问世,期待法律诗词传统在新时代焕发出更加蓬勃温暖的生命活力,谱写更美好的新时代法治文明锦绣篇章。

我也为法律诗词工委成立写了一首贺诗:

玉振金声赋壮歌,心持肝胆照山河。

但听万壑风雷响,知是胸中正气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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